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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福”得“祸”:六福与六六福商标侵权案二审开庭

作者 | Yve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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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1941字,阅读约需4分钟)

提及珠宝首饰,福、金、大、六这些字在可以说是耳熟能详,六福、周六福、周生生、周六福、周大福、金六福等等这样的品牌名称大家也都不会觉得陌生。但是你听过“六六福”吗?深圳就有这样一家名称带有“六六福”字样的公司,还因此被六福集团起诉到了法院。

因“福”得“祸”:六福与六六福商标侵权案二审开庭

一字起纷争,“六福”诉“六六福”商标侵权

据了解,六福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六福集团)创办于1991年,1994年进军中国内地市场,并于1997年5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是香港及中国内地主要珠宝零售商之一。

因“福”得“祸”:六福与六六福商标侵权案二审开庭

自1995年始,六福集团先后申请注册了第944398号“六福”商标及第3576754号“LUK FOOK JEWELLERY;六福珠宝;福”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贵重金饰品(首饰)”等商品上。其中,第944398号商标更是在2012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上的驰名商标。

六福集团在深圳市六六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下称六六福公司)网站宣传中以及其经营门店中发现被告在首饰等商品上生产并销售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六六福珠宝 6+FOOK”、“六六福”标识商品,构成了对“六福”商标的侵权行为。同时,六福公司于被告张某某处购买的产品标签上有被告六六福公司的公司名称,认为两者存在关联性。

此外,六福集团认为,六六福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刻意使用原告在先“六福”企业字号,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行为,被告六六福公司在宣传销售过程中的恶意攀附原告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为此提起诉讼。

六福集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并由六六福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并共同承担维权合理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六六福公司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六六福公司使用自己企业名称,未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8年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六六福公司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六福集团第944398号、第357675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六六福公司赔偿六福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

因“福”得“祸”:六福与六六福商标侵权案二审开庭

(2017)粤03民初540号,扫码查看裁判文书

双方均提上诉,二审开庭再辩孰是孰非

六福集团、六六福集团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因“福”得“祸”:六福与六六福商标侵权案二审开庭

二审阶段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六六福公司是否侵害商标权的问题,六六福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以及一审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

六福集团上诉称,六福集团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六六福公司的侵权获利远远超过了600万元,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支持六福集团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关于六六福公司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六六福公司停止使用“六六福”企业字号。

六六福公司上诉称:六六福公司使用的被诉标识从其实际使用状况来看与六福集团涉案注册商标不近似,原审法院简单照搬授权确权程序中的近似认定,是不正确的;即使认定商标近似,因为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也不构成侵权;“六福”标识显著性较低,其保护范围不应认定过宽;本案应考虑珠宝首饰行业商标共存的现状,认定六六福公司不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高,应予以纠正。

关于被上诉人六六福公司是否侵害商标权的问题。六福集团认为,六六福公司在相同的产品中使用了与六福集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实施了侵害“六福”商标的行为。六六福公司不仅通过自营店铺,还通过加盟店的形式来实施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诉争标识“六六福”由汉字“六六福珠宝”和“6+FOOK”以及图形组成,其中文字部分的“六六福”构成显著识别部分,与六福的涉案权利商标的显著部分“六福”构成近似,在文字图形排列中也相似,“六六福”商标英文部分“FOOK”与“六福”中“LUK FOOK” 构成近似。六福集团请求保护的商标具有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极高,六六福公司将与“六福”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六六福”使用在商品生产销售中,容易使消费者构成混淆误认。

六六福公司认为,“六福”商标的显著性比较低,“六福”两字本身在上珠宝首饰商品上是有联系的,在商标保护范围应予以限制。诉争标识“六六福”不构成商标近似,“六六福”与“六福”商标在图形与读音均有区别。二者在消费市场上共存了20年,“六六福”也在市场上拥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本身消费者结构不同,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关于六六福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六福集团认为六六福公司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六福集团在先“六福”企业字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宣传过程中的存在攀附六福集团的“傍名牌”行为,在主观上具有误导公众的故意,在客观上损害了六福集团的利益。

六六福公司称,六六福公司在2004年9月10日注册商品字号,六福集团此时在大陆不具有知名度,还不是驰名商标,六六福公司不存在“傍名牌”行为,不存在恶意,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过两小时左右的审理,双方表达了调解意愿但未达成一致。关于本案进展,知产力将继续保持关注。

因“福”得“祸”:六福与六六福商标侵权案二审开庭

头条号编辑 | Br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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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2-12-07 0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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