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投亚太优势(我国资本市场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制度差异)

引子:由于人民币资本项目尚未实现自由兑换,我国于 2002 年和 2004 年分别实施QFII 制度与 QDII 制度。这两种制度分别体现了金融业对外开放中的“引进来”与“走出去”策略。这两种制度在出台背景、时机选择、制度设计及实施效果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这两种制度实施效果并不理想,难以达到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对此,为进一步完善 QFII制度和 QDII制度,应适度放宽相关政策,完善监督机制,健全法律体系,加强信息披露,强化风险管理能力,积极培育国际投资管理人才。

我国资本市场“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制度差异

随着我国金融业持续扩大对外开放,企业可由外资控股甚至独资,金融市场“引进来”与“走出去”的步伐必然会加快。

我国 2002 年 11月实施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2004 年6 月至 2007年7月在保险、银行、证券行业陆续实施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代表我国在“引进来”与“走出去”双向有限度开放资本市场。这两种制度是国家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QFII制度,是指允许经核准的合格外国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约下按核定的外汇数额,结汇成当地货币后,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兑换成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RQFII制度指的是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QDII 制度,是与 QFII 相对应的一种投资制度,即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允许政府所认可的境内金融投资机构到境外资本市场投资的机制。

尽管 2019 年 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 QFII 和 RQFII 投资额度限制,但值得研究的是,QFII 和 QDII 这两种制度在出台背景、实施时机、制度设计与运行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需要比较分析,以期为实现我国金融业的高效开放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我国 QFII 制度和 QDII 制度的实施背景和时机选择

(一)QFII制度和QDII制度实施的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及金融自由化的进程加快,一些新兴国家和地区已经陆续开始实行QFII 制度和 QDII 制度,如中国台湾(1991)等地区及韩国(1992)和印度(1992)等国家开始了 QFII 制度的实践,中国台湾(1993)等地区和韩国(1988)等国家开始了 QDII 制度的实践。QFII 制度和 QDII 制度为新兴国家和地区对外开放和金融自由化提供了特殊的通道。

我国在 2001 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对外开放格局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金融自由化及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乃大势所趋,但是我国人民币资本项目尚未实现自由兑换,金融市场建设不完善,对外开放的风险很大,金融市场抗风险能力也较低,采取稳妥的策略显得尤为重要。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及对外投资,实行 QFII 制度和 QDII 制度,可以使得我国对外开放更为稳妥地进行。

我国对于 QFII 制度的推行是一步到位的。2001 下半年,国家筹备了专门的小组研究 QFII 制度。到了 2002 年 7 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举行了引进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座谈会,讨论处理了关于 QFII 制度的问题,11 月我国 QFII 制度确立和实施。可见,QFII 制度在我国从筹备到推行的整个过程是比较短的。许多国家在正式实行 QFII 制度之前,通常允许设立“海外基金”,而我国则是跳过了这一阶段。

与 QFII 制度相对应的制度是 QDII 制度,二者分别体现了我国对外开放战略中“引进来”与“走出去”的策略。与 QFII 制度相比,QDII制度经历了探索、筹备和全面推行三个阶段。可以看出我国实行QDII 制度的态度更为谨慎,其中还经历了一个试点的过程,合格的境内投资者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QDII 制度在这三个阶段中逐渐成形,朝着更为规范的方向发展。

(二)QFII制度和QDII制度实施的时机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速。1990 年和 1991 年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开业。1998 年 12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推行,证券市场朝着规范化与制度化的方向发展。2001 年 9 月份之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势头较为强劲;2001 年 9 月之后,发展较为低迷,需要引进外国投资者为我国证券市场带来新的活力。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证券市场,引进境外投资者的策略很重要。当时,我国实行 QFII 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QFII制度也是适合当时国情的制度安排。2002年11月5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QFII制度开始实行,证券市场开始对外国资本有限度地进行开放。

从 2002 年到 2007 年,我国的外汇储备处于快速增长中。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2007 年末,我国的外汇储备余额为 1.53 万亿美元,同比增长 43.32%。外汇储备过剩,且人民币处于升值的状态,出现了外汇资金闲置和配置不合理的问题。Wind 数据显示,2007年资本项目顺差额已经达到 942 亿美元。我国从 2002 年起实施的 QFII 制度可能是造成人民币资本项目顺差的原因之一。因此,我国从2001 年开始探索 QDII 制度,到 2007 年 QDII 制度正式成型,在此阶段内,我国外汇储备情况及国际收支双顺差的国情,推动着我国实施QDII制度的进程。

从国际大环境来看,QDII制度的实施时机不够成熟。2007 年 10 月,我国 4 只 QDII 基金首次发行,2008年又发行了5只QDII基金。然而,次级抵押债券的风险在 2007年 4月美国第二大次级房贷公司的破产时就已经暴露了,QDII制度的时机选择没有考虑周全,缺乏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准确预判。2007 年美国出现次贷危机,2008 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刚刚出海的 QDII 基金受到较大影响。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加上投资者国际投资经验不足,应对危机处理能力较差,QDII 基金的收益惨淡,亏损一度达到-43.55%。首批QDII基金单位净值一路暴跌,2008年末上投亚太优势基金单位净值多次跌到0.32元左右。QDII制度出师不利,这也导致我国一些投资者境外投资的信心一路下跌。

二、我国 QFII 制度和 QDII 制度的框架对比

(一)整体框架

QFII 制度运作流程中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监会、外汇管理局、境内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这五个主体。QDII 制度运作流程也包括五个主体,分别是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证监会、境内商业银行、境外投资顾问和外汇管理局。(具体流程略)境内机构投资者获取 QDII资格,从外汇管理局获得投资额度,由境内银行托管其资金,并委托境外投资顾问代理买卖证券。从 QFII 制度和 QDII 制度运作的整体流程可以看出,二者的运作流程很相似,境内外投资机构都需要由监管机构证监会审批资格,由外汇管理局批准投资额度,需要委托中介机构来代理证券业务。

(二)准入门槛与退出机制

在准入门槛上,2012 年 7 月,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其中QFII 准入资格被放宽,按照机构类型对申请

机构的资产规模、经营年限以及财务状况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从准入门槛来看,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也获得了准入资格,与 2002 年出台的文件相比,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资产规模要求相对放松,由原先的不低于 100 亿美元变为不低于 50 亿美元。外汇管理局对 QFII 制度放宽限制,简化管理,会吸引更多境外投资者进入,对于活跃资金市场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也对 QDII 准入资格进行了规定,2013

年 3 月证监会发布修改公告,放宽 QDII 的准入门槛(目前实践中按此执行)。QDII 制度中还对机构需要具备的具有境外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进行了限制和要求,相比QFII 制度,我国对 QDII 人员的配备要求更为严格。

虽然在实际操作中,我国部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也获得了 QDII 准入资格,但是正式文件中没有具体提到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以及经营业务时间的要求,与QFII 相比,准入门槛中涵盖的机构类别还不够 全 面 。 我 国 证 监 会 在 逐 步 放 松 QFII 和QDII 的财务指标准入门槛,但不管是从经验业务时间还是资产规模上,QFII 的准入机制对机构的要求更为严格。

根据证监会公告,在退出机制上,QFII 和QDII 更多的是受相关机构监管的被动性退出,公司营业期满、股东解散等自愿性退出较少。QFII 和 QDII 的机构准入资格一经取得是长期有效的。如果 QFII 机构违背了有关管理规定,外汇局会减少甚至取消其投资额度,证监会和外汇局将取缔其已经获得的合格投资者的身份,投资者被动退出。QFII机构的退出需要监管机构的认可,依照规定执行特定的手续,流程较为复杂,QFII 制度缺乏自愿性的退出机制。

QDII的退出机制也主要是被动性退出机制,自律性监管不足,但在相关文件中关于 QDII 发行退出机制的规定比QFII的少,并且文件中提到了重新申请 QDII 资格的情况,但对于取消额度及取消 QDII 资格的情况没有具体说明,只是提到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可以依法限制交易行为,外汇局可以依法限制其资金汇出或汇入。QFII 退出机制要比 QDII 退出机制更加规范和完善。在实践中,2015 年到 2016年间某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违规转让 QDII 额度,外汇管理局采取的处罚手段是警告并罚款,并没有减少其投资额度。相较 QDII 制度,QFII制度则严格得多,若违规转让QFII投资额度则要被减少甚至取消QFII投资额度。

(三)监督管理与信息披露制度

1.监督管理方面的比较

我国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是 QFII 制度和QDII 制度的监督机构,可以要求 QFII 机构和QDII 机构提供相关资料。我国采用的监管模式是政府主导下的分业经营模式。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主体包括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协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协会都是自律性的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要受到证监会的监管。实行自律监管的主体不能独立行使监管权力,这使得我国自律监管的力度减弱。对 QFII 机构进行监管的主要是证监会,但是由于证监会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容易产生权力的失衡现象。QFII机构的身份有其特殊性,但是证监会监管对象较广,同时在执法力度上较弱,只能采取的警告和罚款的手段,执法周期也较长,使得监管的有效性降低。

QDII 制度的产品可以分为四类:银行系、证券系(基金系)、保险系和信托系产品。由于我国金融业采取分业监管的模式,银行系产品、信托系产品由银监会监管,基金系产品由

证监会监管,保险系产品由保监会监管。尽管保监会与银监会合并成立了银保监会,但目前

QDII 制度在分业监管上容易出现不协调的问题。市场处于分割状态,而且各部门之间分头

监管、标准不一,各部门职能与制度之间协调不足,这就给有效的监管带来了难度,增加了

监管的成本。这种多元化的分业监管容易导致重复监管、互相推诿、监管遗漏等问题的出

现。相比 QFII 制度,QDII 制度的监管要更为复杂,多元监管的弊端也表现得更为明显。

QFII 制度和 QDII 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因此配套政策欠缺,相关法律还不完善,专门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出台。目前对其具有监管效力的法律主要是证券法和前文提到的相关法规。证券法作为基本法只能起到原则性、宏观性的指导作用。由于 QFII 制度和QDII制度的特殊性,跨国资金流动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目前的法律条例不能完全满足实践中的监管要求,缺乏专门的法律来进行规范。而现有的一些指导性、规范性的文件,与法律相比,这些政策性文件的约束力不足。

2.信息披露方面的比较

在信息披露方面,境外投资者、托管银行及境内证券公司均需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QFII 制度中要求 QFII 机构严格区分自有资金和管理的资金,分别设立证券账户,要对实际投资者、资产配置、注册地和投资情况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监管对象是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这些监管机构,不需要向公众和证券交易所披露。公众和投资者看到QFII机构的信息都是不完整的,只有监管层才有权限看到投资的具体信息。

同样,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要求 QDII 机构、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不同的 QDII 产品发展情况不一样,QDII 基金产品信息披露要更全面,要求更详细。QDII制度和 QFII制度都缺乏持续性的信息披露机制,此外,仅仅进行事前披露和定期披露是不够的,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还应该包含不定期披露。法律对于信息披露的责任方面还存在空白,缺乏民事责任的法律处罚规定,若企业没有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更多的是被行政处罚。

(四)影响机制

QFII 制度和 QDII 制度对应着“引进来”和“走出去”的策略,因此在对证券市场和外汇市场的影响机制上是相对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相反的。

1.QFII制度的影响机制

QFII制度可以影响证券市场的资金结构、投资者结构等。QFII 制度会给我国证券市场带来大量外资,提高证券市场资金供给,增强投资者信心,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需求,提高股票价格,有助于帮助我国股市走出低迷,但也会造成资金收益外流的风险。我国大量资本和投资机会未被国内投资者有效利用,大量资金被境外投资者获取。不少境外投资者利用我国经济改革和转型牟利,如在银行业改革时期,就有境外投资者借机谋取利益。QFII 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加机构投资者的比重,减少散户的占比。QFII制度将促使我国证券市场走向国际化,增强我国证券市场与其他国家证券市场的联动性。在加速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过程中,QFII制度也有可能成为传导别国金融风险的链条,使得国外金融危机更易波及我国金融市场。

QFII 制度还会对外汇市场造成一定的影响。QFII 制度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在投资之前,要先将汇入的外币换成人民币进行投资,然后再将收益的人民币换成外币汇出。外币与人民币的兑换及外币的汇入汇出会影响我国市场上外币及人民币的供需关系,造成汇率波动。一般来说,资本流入会使得汇率升高,从而影响我国的汇率市场。

2.QDII制度的影响机制

QDII 制度对我国内地证券市场的影响和QFII 制度的影响是相对的。QDII 制度使得我国内地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出,投资者结构中散户的比重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内地证券市场低迷的现象。相对于 A 股市场,B 股市场受 QDII 制度的资金外流影响要更大。当我国内地股市处于牛市的状态,QDII制度有利于减少游资的进入,减少证券市场的压力。当我国内地股市处于熊市的状态,QDII制度可能使得更多投资者丧失信心,出现大量资金外逃的现象。QDII 资金主要的流向地之一是我国的香港市场,这会在一定程度上繁荣我国的香港证券市场。QDII 制度也会使得我国证券市场与其他地区联动性增强。长期来看,可以通过香港证券市场的繁荣来带动内地证券市场的发展,从而减轻资金流出的不利影响。

QDII制度使得外汇流出,从而影响我国的外汇市场。近年来,我国外汇储备充足,已经成为全球外汇储备第一大国,一部分外汇资金处于闲置状态。QDII 制度提供了利用多余外汇资金的机会,有助于我国外汇储备达到合理的区间范围内,缓解流动性过剩的压力。QDII制度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减轻我国面对的国际舆论压力。

三、QFII 制度和 QDII 制度实施现状与效果比较

(一)审批额度比较

从 QFII 制度和 QDII 制度开始实施至今,已经有近 20 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它们的投资审批额度都超过了 1000 亿美元,截至 2020 年一季度,QFII额度为1131.59亿美元,QDII额度为 1039.83亿美元,从规模上来看我国对外开放程度在不断提高,国内外资产都有跨国投资的需求且需求在不断增加。

QFII 的投资额度逐年增加,2004 年到 2006 年增长速度最快,可以看出我国QFII制度发展还是比较快的。2019 年 9 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取消 QFII 额度限制。全面取消额度限制可以说是QFII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代表着我国将大力推进QFII制度,更积极地引进外资。

与 QFII 相比,QDII 的投资额度变化相对不稳定。QDII 投资额度在 2006 年已经超过了前三年发展的 QFII 的投资额度,发展势头强劲。到 2012 年,QDII 的投资额度都是正增长的,但是 2013 年、2014 年投资额度下降,出现负增长;从 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4 月,QDII 投资额度没有增加,在这期间获得 QDII 资格的机构未能发展 QDII 业务。从投资额度这个角度看来,我国对于资金外流的监管要比资金内流的监管更为严格、谨慎。

我国市场的QDII产品可以分为银行系、基金系、保险系和信托系产品等。从2019年12月底QDII额度的分配来看,银行类审批额为148.4亿美元,证券类审批额度为468.8亿美元,保险类审批额度为339.53亿美元,信托类审批额为83.1亿美元。QDII产品额度分配相对不平衡,证券类产品所占比例达到45.1%,信托类所占比例是很少的,这就出现了信托公司有资格但是没额度的现象。

(二)投资情况比较

1.投资收益对比

本文将利用 Wind数据库估算 QFII投资收益情况,通过运算得到 QFII 季度当期收益率。Wind 全 A 指数是由 Wind 数据库编制的,取样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 A股股票,以流通股本作为权重进行计算,比上证指数、沪深 300 指数等指数全面,更能全面地体现大盘走势。 可以看出,QFII 投资收益走势与大盘走势趋于一致,波动周期趋于一致。一般来讲,当股市行情好时,QFII 季度收益率要高于 Wind 全 A 季度收益率;当股市行情较差时,QFII 季度亏损率也要小于 Wind 全 A 季度亏损率。

QFII累计收益率要高于 Wind全 A 的累计收益率。因此,2005—2019 年,虽然 QFII 每年收益不一定为正,但是 QFII 投资收益比我国其他机构投资者要高。长江证券研报数据显示,在持仓的机构投资者中QFII的投资收益超过基金、银行、保险、券商和社保。2005—2018 年,QFII 年化投资收益高达 22%,QFII重仓指数自 2011年创立至 2019年累计上涨 170%,远远超过同时期的 Wind 全 A 指数和沪深300指数的涨幅。

QFII在我国得到了较好的投资回报,但是QDII的投资情况却不容乐观。可以看出,各类 QDII 基金收益差异还是比较大的。美国市场股票平均收益一直较好,较为稳定。混合类、新兴市场股票和债券类的 QDII 基金的三年年化平均收益和五年年化平均收益较低的。新兴市场股票和债券市场风险较高,不确定性较大。Wind 数据显示,2018 年 QDII 基金平均收益为-9.02%,其中 74.5% 的基金全年净增长为负。2019 年 QDII 基金平均收益为 19.89%,其中美国市场股票类QDII平均收益为31.24%,在各类QDII 基金中表现最佳。2020 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第一季度 QDII 基金收益率表现不佳,收益率为-0.81%,大部分QDII基金都没有实现正收益。

从QDII平均收益趋势来看,QDII 产品收益波动性较大,这是由于涉及国际市场,投资环境变得更为复杂,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海外市场投资中更需要注意风险管理。

2.投资策略比较

在投资行业上,QFII集中投资我国的一些龙头行业,投资理念注重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国内普通投资者倾向于追涨杀跌的短线投资,QFII投资者能抓住近年来我国改革的红利,熟悉我国市场变化,主要投资一些价值较高业绩较好的公司,偏好重仓持有,倾向于集中投资。2019 年度,QFII 持股总数最多的 10家个股中,持股总数最多的是上海银行,持股数达到了 42621.12 万股,持股市值达 40.45亿元。

拥有较多持股数的个股都是一些发展较为稳健的龙头企业,波动性相对较小,风险也比较小。从QFII持仓的股票的行业可以看出,QFII投资时不仅注重个股的业绩,也注重个股的成长性,科技、医疗领域都是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行业,体现了QFII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策略。

据 Wind 数 据 库 显 示 ,截 至 2019 年 底 ,QDII 投资范围多集中在我国香港市场和美国市 场 ,二 者 分 别 占 QDII 基 金 投 资 总 值 的52.92% 和占 36.51%。大多数 QDII 基金偏好金融行业和信息技术行业,其中金融业投资市值达1186790.75 万元,占比达 20.39%,信息技术市值占比达 17.67%,这些行业风险较高。根据Wind 数据库中 2019 年度 QDII 基金经理的资料,在基金经理投资年限上,拥有 8 年以上投资经验的基金经理占比较小。大部分投资经理平均投资年限集中于 0~2 年和 2~4年,他们缺乏应对系统性金融危机的经验,风险管理能力较弱。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旨在通过对比分析 QFII 制度和 QDII制度的框架及实施情况,为完善 QFII 制度和QDII 制度及更好地实施资本市场“引进来”和“走出去”策略提供政策借鉴。

(一)进一步完善 QFII 制度和 QDII 制度,适度放宽相关政策

目前,我国对外开放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金融自由化及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乃大势所趋,但是金融市场建设不完善,对外开放的风险很大,金融市场抗风险能力也较差,QFII 制度和 QDII 制度的稳妥进行显得尤为重要。QFII 制度和 QDII 制度实行至今,我国根据现实情况不断调低 QFII 和 QDII 的准入门槛,在规模和经营时间上较制度实施之初有所放松,QDII 准入门槛未来将会进一步放松。准入门槛的放松有利于吸引境外投资者进入和境内投资者走出国门,有利于培育和支持机构投资者。准入门槛的放松应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如果过于激进,会使得不良投资者混入从而带来风险。

在放松准入门槛的同时,也要完善退出机制。目前,对于 QFII 和 QDII 资格认定都有相关文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进入机制相对健全。但是,QFII 制度和 QDII制度中的退出大多是被动性退出,缺乏自愿性退出机制,QDII制度对于退出机制的规定更为笼统。证监会和相关部门需要完善退出机制的建立,既要完善相关文件中关于被动性退出的要求,也要逐步建立健全自愿性退出机制。QDII 制度在退出机制、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要比 QFII 制度的问题更多,因此 QDII 制度的完善需求更为迫切,QDII制度的推进也更需谨慎。

(二)完善监督机制,健全法律体系

在监管主体方面,要实现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与 QFII 制度相比,QDII 制度多元监管的问题更为突出,监管也更为复杂,要着力解决 QDII 制度在监管方面的问题。可以分别建立专门的 QFII 监管委员会和 QDII 监管委员会,实行统一的监管。在监管方式方面,成立由社会及金融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的独立委员会,并接受公众监督,增加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将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大监管的力度。同时,自律性监管也需要加强,自律监管要明确各主体的监管范围,明确部门职责和建立工作流程,做好协会日常管理

工作。

同时,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完善法律体系。一是要明确立法的理念,QFII 和 QDII 投资应倡导“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的理念,对于一些投机行为和操控市场的行为要用法律加以监管和严惩,以促进 QFII 制度和 QDII 制度的健康发展。二是相关立法机构需要填补法律缺失,出台专门法律,对于信息披露和监管措施要具体到相关条文。

(三)加强信息披露

QFII 制度中的信息披露没有做到完全公开化和透明化,有关部门需要推动信息披露向着公开化透明化的方向发展。不仅需要向监管层披露,也需要向公众完整披露信息,这也有利于加强公众的监督。QDII 的信息披露则显得更为复杂,不同 QDII 产品由于发展情况不同,信息披露要求也不同。应该出台统一的信息披露要求,以利于信息披露的统一监管。在信息披露方式上,既要保证定期信息披露,同时也要完善 QFII 制度和 QDII 制度的持续性信息披露机制,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定期披露与不定期披露相结合的机制。完善法律体系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健全处罚措施和加大处罚力度。

(四)强化风险管理能力

QFII制度的实施,会给我国金融业特别是我国资本市场带来很多风险。我国需要加强金融业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的建立。QFII 制度使得中国股市和国外股市联动性增强,可能会导致国际风险和危机的传导。我国金融体系需要完善风险预警体系,特别在国外发生经济危机时,要通过观察敏感性指标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防范风险。我国 QDII 制度发展时间不长,境内投资者的风险意识比较薄弱,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能力也较弱。QDII 机构投资者在进行海外投资时,要增强风险意识,需要建立风险监控和投资跟踪制度。QDII 机构应该注重人才的培养和信息技术的投入,积极引进风险管理人才,利用好大数据,加强国内和国外市场的信息交流,逐步做到信息实时共享。

(五)积极培育国际投资管理人才

QFII 制度和 QDII 制度实施至今,QFII 在我国获得了较好的收益,而 QDII 在境外投资情况却不尽如人意。QFII 投资者注重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一般来讲,相对于我国投资者而言,有着更为丰富的投资经验。QFII投资者能够抓住我国市场改革带来的红利,熟悉我国市场行情,偏好投资于我国增值较高的股票。QDII 投资者应该学习 QFII 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学习 QFII 投资者投资的策略,提高跨国投资的能力,积极引进有国际投资经验的高级人才,做好投资规划,增强在境外市场的竞争能力。境外市场环境比较复杂,特别是面对一些新兴国家,QDII投资者需要熟悉境外国家情况的专业管理人才,能够充分把握国际市场的运行规律,做好投资分析工作。

(限于篇幅,文中的文献综述部分、图表、参考文献一概省略)

作者:陶士贵,南京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职员,硕士。

本文发表于《创新》2022年第1期。

发布于 2022-10-16 1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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